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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維護一般研發成果之資料庫。
二、推廣一般研發成果技術移轉之相關資訊。
三、規劃並執行一般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程序。
四、評估一般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
五、其他相關事宜。
執行單位就歸屬之一般研發成果,應自行建立下列制度管理之:
一、管理制度。
二、技術移轉制度。
三、會計及稽核制度。
前項制度之建立,本部得進行評鑑,未通過評鑑前,研發成果暫先歸屬本部所有,並由本部或本部所屬單位管理之。
執行單位將歸屬於其所有之一般研發成果,委託智慧財產權專業管理機構或其他已建立前項制度之執行單位管理者,視為已建立前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