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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明定由國防部規定之事項,均於本細則中定之。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軍事單位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旗。
二、陸軍旗。
三、海軍旗。
四、空軍旗。
五、後備旗。
六、憲兵旗。
七、海軍陸戰隊旗。
前項各款旗式,如附圖二。
軍事單位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機關、部隊、學校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官職旗,區分如下:
一、國防部部長旗。
二、國防部參謀總長旗。
三、國防部陸軍司令旗。
四、國防部海軍司令旗。
五、國防部空軍司令旗。
六、國防部後備指揮官旗。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旗式,如附圖三。第三款至第六款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官職旗,依前二項規定不足以表示官職之特性時,得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定之。

官階旗,為陸海空軍軍官官階識別之旗。其區分及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海軍專用旗,為海軍艦艇執行任務之旗。其區分如左:
一、艦首旗。
二、海軍資深軍官旗。
三、海軍戰隊長旗。
四、海軍海道測量艦艇桅旗。
五、長旒。
六、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專用旗。
前項旗式,由國防部定之。
統帥旗,由國防部製作。其他各種軍旗,由國防部統一製頒或授權製頒之。
本條例所定各種軍旗之圖說及使用、懸掛、持行之規定,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