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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執行作戰任務中,遭受敵人傷害或意外事故,因而死亡。
二、執行空防任務中,被襲擊因而死亡。
三、輸送人員物資至戰地,被襲擊因而死亡。
四、執行消除作戰區域之未爆彈、水雷、地雷任務中,因而死亡。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作戰死亡:
一、執行作戰任務,因而死亡。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因而死亡。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因而死亡。
四、在非常事變中執行任務,因而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作戰致身心障礙。
實兵演習中遭武器、彈藥所致,或因冒險犯難執行任務,遭受暴徒攻擊而死亡或致身心障礙,視為作戰死亡或作戰致身心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