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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第一次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於軍人死亡撫卹案,自其死亡之次月起發給第一次年撫金;於軍人身心障礙撫卹案件,自核定身心障礙等級日之次月起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依國防部傷亡通報令記載之死亡或致身心障礙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
二、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第一次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後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以每年一月起,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死亡撫卹者,其撫卹給與依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當月之給與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