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戮力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以上、一年列乙上以上;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者,以平時考核資料及原服務單位出具之證明覈實認定之。但已因病連續請假者,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三年之年終考績或考核資料證明認定之。
二、積勞過度:原服務單位應舉證其職責繁重,足以使之積勞過度。
三、軍人因戮力職務,積勞過度所生疾病,必須與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明書記載之疾病或傷害原因證明之。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執行公務因而死亡。
二、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
三、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
四、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
五、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外或疾病與服勤具有因果關係。
六、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七、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公致身心障礙。但第四款、第五款因慢性疾病致身心障礙,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