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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者,指經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往返於營區及日常住(居)所之必經路線,且其遭遇之危險或罹病,必須與指派之任務具有因果關係者。但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駛,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後,認為係因不可抗力而必須變更途程,或屬客觀合理者,亦視為必經路線。
軍人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因公死亡:
一、執行公務因而死亡。
二、為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物,因而死亡。
三、為救護公共災害,因而死亡。
四、在營區內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
五、往返營區途中發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因而死亡,該意外或疾病與服勤具有因果關係。
六、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七、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前項各款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公致身心障礙。但第四款、第五款因慢性疾病致身心障礙,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