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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前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任官、徵集、召集到職、志願入營、核定階級或存記命令生效之日起,至退伍、除役、停役、歸休、復員、解除召集、離職、廢止或撤銷存記命令生效之日止。
前條第二項被保險人保險有效時間,自入學、復學或入營報到之日起,至畢業、結業、結訓、休學、退學之日止。
國軍各軍事學校自費學生申請轉為軍費學生者,自核准生效之日起保險生效。
國軍各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畢業,或教育、訓練班隊學生教育、訓練期滿後任官服現役者,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年資應予接續計算。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軍人,均應參加軍人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其範圍如下:
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二、軍事情報及游擊部隊人員,經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核定階級,並存記有案者。
三、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及其他徵、召集短期服役之人員。
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軍費學生,或教育、訓練班隊之學生,定有給與者,或接受軍事訓練之補充兵役男,均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約聘之軍事情報人員存記有案者,按其核定等級,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階級參加本保險。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之文職、教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自費學生,均不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