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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按退伍給付標準計算之死亡給付,仍應照死亡給付之程序辦理。
軍人保險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死亡給付規定如左:
一、作戰死亡:給付四十八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前項死亡給付,如低於其應得之退伍給付時,得按退伍給付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