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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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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所定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同一順位法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並得委託一人代表領受;其受益額之分配,應詳細填明;未詳細填明者,視同平均分配。同一順位尚有未具領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
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指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者,其被保險人之死亡給付,準用前項具領及分配方式規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後,被保險人不得申請變更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之指定益人。但於死亡給付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撤銷其指定,並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軍人保險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6 條
退伍給付、身心障礙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眷屬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本人為受益人;死亡給付依序由下列親屬為受益人領受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祖父母。
五、兄弟姊妹。
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指定死亡給付之受益人者,依其指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