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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告召集日程前已航行國外,確定無法於召集日前返國。
二、已確定出航國外且航程日期正值召集期間。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
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