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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認定標準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召集期間為結婚登記,或預訂宴客日期於召集期間或解除召集後七日內。
二、配偶妊娠之預產期於召集期間前後十四日內。
三、配偶於召集期間分娩、流產未滿十四日或其預產期已過仍未分娩。
四、本人於召集期間妊娠、分娩未滿半年或流產未滿三個月。
五、養育未成年子女或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無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而有未成年子女或弟妹須本人獨自養育。
(二)養育未滿二歲子女或二名以上未滿七歲子女。
(三)養育三名以上子女,且其中一名以上未滿七歲。
(四)子女未滿四歲須本人哺(集)乳。
六、於召集期間內,須照顧患重大傷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七、直系血親、配偶、直系姻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死亡,自死亡日起至出殯日止,正值召集期間。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特殊事由而無法應召者。
前項各款之認定標準,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