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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軍事訓練機構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之折算基準如下:
一、入伍訓練時間,已完成入伍訓練且合格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
二、其餘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以八小時折算為一日。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所受之軍事訓練課程合格時數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受訓者,不得重複折算。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
二、軍事訓練:經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接受四個月以內軍事訓練,期滿結訓。
三、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
前項第一款所定役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折減之。
前二項得折減之現役役期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時數,分別不得逾三十日及十五日;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二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國防部、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常備兵役之軍事訓練期間,於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完成軍事訓練,並取得合格時數成績者,得折減之。
前項得折減軍事訓練期間之軍事訓練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與前項課程之實施、管理、作業、考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