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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協助兵役人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懲處者,視其身分及情節輕重,由所屬機關或地方政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職人員及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二、聘僱人員由原聘僱單位予以書面告誡或解聘、解僱。
三、其他協助兵役人員,由主管機關予以告誡或檢討解除其協助兵役行政之職務。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
協助兵役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具體事實者,應予以懲處:
一、對役男兵役義務之履行及相關編組、管理、教育、訓練等工作之推行,依法令規定,負有協助義務,而不予協助。
二、對服役人員及其家屬應得權益,依法令規定,應予維護或協助執行,而故意不予辦理。
三、負有兵役宣傳、招募、慰勞責任,著故敷衍而不盡力,致使宣傳慰勞所需之金錢、物品發生錯漏遺失,或工作發生阻礙。
四、明知兵役弊端或兵役糾紛,不向兵役機關糾舉,而故為非善意之散播或唆使播弄,或蓄意製造事端,阻礙兵役工作推行或使應服役者產生怨懟。
五、對協助辦理緩徵、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等案件未善盡職責,或擅為兵役保證人,未能履行保證責任,致使徵集、召集不能順利辦理。
六、其他協助兵役行政相關工作辦理不力,致生不良後果。
國軍人員及役政人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懲罰或懲處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軍人員:由國軍各機關或單位將具體事實及懲罰或懲處建議,層報權責機關,軍職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辦理之;文職人員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國防部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之;聘雇人員依國軍各類聘雇人員管理及考成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役政人員:由所屬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將具體事實及懲處建議,層報權責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及各單位獎懲、考核相關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