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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國防部為發展國防工業需要,得甄選與國防工業有關之大學校院研究所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具備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資格,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於接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訓儲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並分配至與國防工業有關之機構服務四年。
前項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之人員,未能履行服務年限者,依法臨時召集入營予以任官,並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現役。
第一項所稱大學院校,係指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
受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分別以少尉或下士任官分發,並自任官之日起服現役。
志願役預備軍官及志願役預備士官服現役之役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於考選簡章明定之。
義務役預備軍官及義務役預備士官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一年。但曾接受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者,得申請折算其應服之役期。
前項軍訓課程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算之役期,依兵役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