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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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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 5 條
開除學籍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訓練時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折算為其應服現役時間。但已受之軍事訓練時間,不得折算應服現役時間。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
第 4 條
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其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新生訓練時間,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