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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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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13 條
受軍官、士官教育者,因病或其他事故不能完成應受教育,仍應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入伍及軍事訓練時間,得折算為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受教育者,其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及服役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