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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集計畫,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召集令印製、核對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施臨時召集,並應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地區後備指揮部得依縣市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即分配選員,並層轉國防部備查。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召集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除軍官、士官之召集,應視軍事需要之軍職專長及階級、年齡、體力以定順序外,士兵之召集,依下列規定以定順序:
一、動員召集及戰時人員補充與軍事警備之臨時召集,以適合作戰要求為準,按年次與軍職專長順序召集之。
二、停役原因消滅回役、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得優先辦理入營。
三、教育召集及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軍職專長教育之需要召集之。
四、勤務召集,依補充兵及常備兵後備役順序召集之。
五、點閱召集,按離營時間之久暫及動員需要以定其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