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兵役法 EN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按國民為國服兵役時,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固為兵役法第四十 五條第一款上段所明定。惟保留學籍,必須當其入營服役時係為在校之學 生,如當時並不在學,自即無學籍可以保留。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 條第一款所規定之復學或輔導就學,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輔導就學,則均 係就入營時原有學籍之學生而言。此觀該條前文所稱依兵役法四十五條第 一款所定應徵召在營服役之學生等語,殊為明白。至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 一款下段固規定原無學籍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 之權利。行政院公布之軍人權利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固亦規定退伍、 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就學者,其原非在校學生,或因志願 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原學籍或入學資格已免保留者,憑離營證件及 學歷證件,向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就學。但關於優先就學之辦 法,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有規定,關於輔導就學之辦法,軍人權利 實施辦法亦無具體規定,自應待主管教育之官署即被告官署(教育部)審 度情勢,自行規定辦法。被告官署因而訂定某一年度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 上學校辦法,在臺灣一般入學考試均稱不易之情形下,對於此項退伍軍人 ,特規定降低其錄取標準,實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下段予此項退 伍軍人以優先就學之權利,亦即輔導就學之具體辦法。此項輔導就學具體 實施之準繩,乃屬被告官署職權範圍之事項,自祇須以行政規程出之,無 庸送請立法院制定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