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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本辦法依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續聘人數應達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監事之資格、遴聘、解聘、補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