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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就職規定如下:
一、調職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新職單位完成報到手續。
二、本島軍官、士官調往外島單位任職時,應不待繼任人選發布,先行前往就任新職。
各單位主官對於調職或分配人員,有督促其速赴新職單位就職之責。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軍官、士官之就職、離職或代理,於接任及卸任時,均應辦理職務交接;其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