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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規定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令部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尉官、士官: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校所屬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各司令部核定。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尉官及士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