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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軍官、士官停職、撤職權責規定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各司令部依其情節,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各司令部依其情節,報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國防部所屬單位及直屬單位所屬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各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所屬單位,報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軍官、士官之停職、撤職權責如下:
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
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
三、校官,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四、尉官、士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