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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定軍官士官任期屆滿之調職,規定如下:
一、參謀總長、各司令,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指揮官、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指揮官,陸軍軍團指揮官、防衛指揮官與海空軍重要指揮官以上人員及其餘各級主官、主管,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重要軍職,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以不連任為原則。
三、一般軍職、專業技術軍職,於任期屆滿時辦理之。但因業務需要,得予繼續連任。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職:
一、編制、編組變更或任務需要。
二、為調節專長盈缺需要。
三、依經歷管理需要。
四、任期屆滿或工作績效優良。
五、入學受訓或訓畢分發。
六、地區輪調。
七、任職不當。
八、已晉任高階或預定計劃晉任。
九、人地不宜或工作不力。
十、經國軍醫院鑑定久病不癒、受傷或身心障礙致不能服行現職。
十一、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