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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婚姻條例 EN
軍人遇對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結婚:
一、因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外籍人士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者。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