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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頒給雲麾勳章: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
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
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
四、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與捕獲敵軍及敵首。
五、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
六、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
七、服務成績特別優良。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雲麾勳章分為九等,凡陸、海、空軍軍人,保衛國家著有功績,或對於國家建有勳績者,依下列規定,分別頒給之:
一、將官:一等至四等。
二、校官:三等至六等。
三、尉官:四等至七等。
四、士官及士兵:六等至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