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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勳章勳刀因遺失申請補發時,其陳報手續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陳報功績事實時,應造報勳賞建議冊二份;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應加具履歷四份。勳賞建議冊格式,由國防部另定之。
戰時各戰區最高指揮機構,對於建有功績人員陳報敘勳時,得以電報列舉具體事實,報國防部核定。

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之應行頒給勳章,除總統特令外,應由立功地點或駐在地及職務有關之長官,依前條規定報國防部核定,送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