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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
各種勳章並佩時,依國光勳章、青天白日勳章、寶鼎勳章、忠勇勳章、雲麾勳章,依次列於左,受有二種一等、二等勳章者,只佩於較高級之大綬。
本國其他勳章與本條例第二條各勳章同佩時,其他勳章佩帶於左。
受有外國勳章者,列於本國勳章之左。
各種勳章左右橫列位置不敷時,得由上下二列佩帶之。
各種勳表並佩時,依本條例之順序。

陸海空軍勳賞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勳賞之種類如左:
一、國光勳章。
二、青天白日勳章。
三、寶鼎勳章。
四、忠勇勳章。
五、雲麾勳章。
六、忠勤勳章。
七、勳刀。
八、榮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