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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考績成果之運用,在用於向上培育、晉升、調升、送訓及勛獎等人事作業時,以考績績等優者為優先。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考績成果之運用,以績等為主,考績項目為輔。有關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事作業,以乙等為最低合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