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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軍官初任之資格,規定如左: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係指陸海空軍軍官學校或相等校院所實施之正期班或專科班教育而言。
二、國外軍官基礎教育,係指在國外接受與前款所列相等校院相等班次之教育而言。
三、預備軍官教育,係指陸海空軍各校院所實施之專修班、預備軍官班或經核准視同上述班次之教育而言。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軍官之初任,自少尉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軍官學校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經國防部核准在國外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回國服役者。
三、曾受預備軍官教育期滿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