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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具體誠信經營作法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應具體規範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二、提供正當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三、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四、對業務上獲得機密及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五、對涉有不誠信行為廠商及業務往來對象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六、發現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處理程序。
七、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前條財團法人應依下列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其財務報表並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一、誠信經營規範應分析經營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活動。
二、具體誠信經營作法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應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
前項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至少應包括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二、不當捐助或贊助。
三、提供或接受不當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五、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或提供,直接或間接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