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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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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 12 條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
第 31 條
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八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