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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軍事檢察官或主任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任軍事檢察官或檢察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軍事檢察官執行職務撰擬之文件,應送請主任軍事檢察官核轉檢察長核定。主任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逕送檢察長核定。
前項軍事檢察官撰擬之文件,主任軍事檢察官得為修正或填具意見。
前項文件,檢察長得逕為修正,或指示原則命重行撰擬後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