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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國防科技或企業管理相關經驗,專任,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院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負責本院營運與管理業務之執行及參與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會議。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 EN
國防部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之核定。
二、規章、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
三、財產、財務及國家機密保護狀況之檢查。
四、營運績效之評鑑。
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
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七、本院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為其他處分。
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核可。
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國防部應要求本院參加與國防科技研究、應用與產製作業相關之重大建軍規劃會議,並得視建軍構想與兵力整建計畫之規劃情形,頒布國防科技發展之指導。
本院應依前項之指導,擬具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產製計畫及年度營運計畫、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