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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於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準用之。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理審判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
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各級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