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駐外館處應將第二條規定之護照收費費額及折算當地幣別費額公告之。但因情況特殊,經報領務局核定者,免予公告。
前項折算當地幣調整時,應報領務局備查。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
在國內申請內植晶片普通護照之費額,每本收費新臺幣一千三百元。但未滿十四歲者,每本收費新臺幣九百元。
在國外申請普通護照之費額如下:
一、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四十五元。但未滿十四歲者、男子已出境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致護照效期縮減者,每本收費美金三十一元。
二、無內植晶片護照:每本收費美金十元。
三、經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依內植晶片護照費額收費。
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申請入國證明書之費額,每份收費美金五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因護照條例第十四條但書情形辦理者,減半收費。
以當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該美金費額折合當地幣別之收費費額,並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局)核定後收取之。
在國外,以郵寄方式申請護照者,除親自或委託代理人領取外,應附回郵或相當之郵遞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