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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效期,指自簽證核發之當日起算,持證人可有效持憑來我國之期限。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停留期限,指自入境之翌日起算,得在我國境內停留之期限。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簽證之入境次數,指於簽證效期內,持證人可持憑來我國之次數。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 EN
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
一、外交簽證。
二、禮遇簽證。
三、停留簽證。
四、居留簽證。
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