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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依本辦法相關規定提出慰問金或喪葬補助費申請並經審核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核發核准處分。
主管機關得委託國合會辦理受理申請、書面審查及依核准處分執行核發慰問金及喪葬補助費事務。
國合會於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後,得委託社會工作師對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之申請人進行個案訪視,以協助認定其是否有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情形。

社會救助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慰問金:
一、因派赴海外執行技術合作業務致罹患當地特殊疾病且該疾病尚未治癒或留有後遺症者,得申請一次性慰問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住院就醫者,得申請住院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不限原因但一人申請最多以兩次為限。
三、本辦法發布施行後,申請人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二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一次性生活慰問金新臺幣二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