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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實施前之駐外技術人員照顧辦法
本辦法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合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 EN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海外技術服務之人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予以照顧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予照顧之人員,發放標準、項目、金額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