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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稱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前項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財團法人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應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其最低總額,由主管機關依所掌業務性質定之。但地方性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所定最低總額,不得逾全國性財團法人之最低總額。
前項捐助財產,除現金外,得以其他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主管機關得依所掌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