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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八條主辦機關於條約案簽署後,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時,如條約內容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者,應一併提出下列資料:
一、基於影響評估確認之事實,提出具體之因應方案及補救措施。
二、實施條約所需經費之估算與財源籌措之方式。
條約締結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案,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機關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
一、經法律授權簽訂。
二、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
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條約案之加入,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