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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處理辦法 EN
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方式如下:
一、辦理與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目的相符計畫之規劃、研究、評估或專案研究。
二、接受前條各款對象推薦人員參加各類教育訓練計畫或提供獎學金。
三、安排我國專家赴友邦或友好國家,協助其辦理國家發展所需之各類訓練輔導或諮詢計畫。
四、執行其他符合提供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目的之計畫。
五、配合前三款計畫辦理經費援贈、設備或器材贈送。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供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對象如下:
一、友邦、友好國家或經其指定並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