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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四條所定對象申請本基金會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之程序如下:
一、第四條第一款所列之國家,應對於申請捐款或實物贈與之理由、運用規劃及評估等事項,提出完整且具體之書面計畫,經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
二、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列之對象,應對於申請捐款或實物贈與之理由、運用規劃及評估等事項,提出完整且具體之書面計畫,經由外交部函轉或直接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
本基金會對於前項申請案件,應予審核及評估,並視案件需要會同外交部及相關機關商議。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
一、友邦或友好國家。
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