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客家文字:指依各地通行客家腔調,用以溝通及表達客語之書寫系統。
二、客語為通行語地區:指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及客語為通行語之一地區。
三、客語為主要通行語地區:指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施行時,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
四、客語為通行語之一地區: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之鄉(鎮、市、區)。
五、客語通行語:指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使用之客語。
六、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之地區。
原住民族基本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