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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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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聲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近五年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近一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之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申請補助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得不予受理申請;聲明不實經查獲屬實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
第 6 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計畫書及聲明書,並依本會所定相關作業流程、表件格式及其他相關規範,於公告期間內向本會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查核點。
四、完整事業計畫藍圖。
五、預期效益(應訂定明確之關鍵績效指標)。
六、風險評估及因應方式。
七、人力配置。
八、經費分配。
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