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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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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第 11 條
前條簽訂之契約內容,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及義務事項。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家產業創新補助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
第 10 條
申請補助計畫之審查,自申請文件齊備之日起至審查完竣之日止,不得逾四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前項審查程序,本會得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核定補助者,應依本會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與本會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屆期未簽約者,廢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