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事項,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本條例,設置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等事項,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
前項基金會組織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