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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部落會議通知應以書面載明該次會議討論事項,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05 日 )
第一次部落會議由部落成員依下列順序擔任發起人:
一、傳統領袖。
二、各家(氏)族代表。
三、居民。
發起人應於第一次部落會議召集前十五日,以載明下列事項之書面通知部落成員,並公布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
一、部落名稱。
二、部落章程草案或公共事項議案。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