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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