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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置社會工作人員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民間機構僱用原住民五十人以上者,得置社會工作人員,提供職場諮商及生活輔導;其費用,由政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