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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符合前條第一款資格之證明文件:
(一)政府機關(構):組織法規。
(二)法人:登記證書或核准設立文件(含章程)影本。
(三)大專校院: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查作業計畫。
五、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檢查設備清冊:包括設備名稱、品牌型式、財產編號、照片及其校正證明文件。
六、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之專責檢查人員名冊、資格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證明。
七、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收費標準繳納規費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檢查作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目標、理念及研究發展。
二、組織架構、職掌、人員配置及運作。
三、業務經歷。
四、品質政策、管理階層責任、權責分工及流程、品質目標及實現、品質紀錄等品質文件系統架構及一覽表。
五、檢查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人員訓練計畫、檢查設備之操作及維修程序。
六、各種檢查之成本及收費概算說明。
七、執行業務相關文件及檔案之管理制度。
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大專校院,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辦理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或檢查等業務,具二年以上經驗。
(二)曾辦理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設備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或檢查等業務,具二年以上經驗。
二、具備符合附表規定之執行儲槽檢查業務必要設備。
三、置專責檢查人員,其資格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本體檢查人員:具非破壞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測員資格,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至少三名。
(二)地盤及基礎檢查人員:具土木技師或大地技師資格,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至少三名。